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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杂费收缴及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2023-10-08      已阅人次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桂理工继教2023〕17


各科室: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杂费收缴及结算管理办法》已经由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23年9月12日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杂费收缴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学生学杂费收缴及结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继续教育学生是指就读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和脱产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负责在学校财务处领导下开展继续教育学生学杂费收缴及结算管理工作,收费项目履行立项、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生学杂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费通过学校智慧缴费平台收缴并开具票据,由学生本人及时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院名义代收代缴。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由学院和设点单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设点单位应督促学生按学院规定及时缴费。

第七条 学杂费缴纳办法。

(一)学费

1.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年级和专业,学费按学分缴纳。每学年入学注册前,按学院规定的学费预缴标准一次性缴清。

2.未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年级和专业,学费按学年缴纳。每学年入学注册前,按学院规定的学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3.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时补报学籍,学费按新编入的年级和专业缴纳。

4.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新专业标准缴纳。

5.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费按原年级标准缴纳。

(二)脱产非学历教育培训费

脱产非学历教育学生培训费的收缴,按协议执行。

(三)杂费

按学院规定应交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费、自考论文答辩费等其他杂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特殊原因由学院决定临时补缴的杂费,以学院通知的金额和缴纳方式为准。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八条 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时,学院需严格审查报到学生的缴费情况,对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予开通学习。对未获准注册的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因学生自身原因欠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条 本学年已缴清费用后需办理休学、停学的学生,该费用结转到复学后继续使用,不办理退费。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补缴调整差额。

第十一条 本学年已缴清费用后需办理退学退费的学生,退学申请获批后,根据实际认定的退学时间不同,有关退学退费规定如下:

1.费用按学分缴纳的学生,退学时间在当学年开学1周以内的,退还本学年已预缴的全部学费;退学时间在当学年开学1周以后的,学费按当学年实际修读学分并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预缴纳不足的补缴。计算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2.费用按学年缴纳的学生,退学时间在当学年开学1周以内的,退还本学年已缴的全部学费;退学时间在当学年开学1周以后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计算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转外校的学生,必须按要求缴费注册,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学习时间。

4.自学考试学生,因报读专业最终未开班需退学退费的,在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全额退费。

5.前置学历清查不通过的,在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全额退费。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退学退费款按合作协议规定的结算比例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结算时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自学考试学费原则上每年结算两次。结算时间之后继续缴费的,延迟到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金额。按结算时段内的实收费用进行结算,按结算当期学生所在设点单位和学生学籍(在学)状态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因设点单位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的,暂缓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杂费缴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工作责任问责制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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